锡教师〔2015〕31号关于印发《无锡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教师〔2015〕31号
关于印发《无锡市教师培训学时
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各直属单位、市属民办学校,有关培训机构:
现将《无锡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教育局
2015年3月19日
打印:孙 君 校对:王士新 共印:120份 |
附件:
无锡市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校(园)长。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以5年为一周期,培训学时应逐项登记认定,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共分五级,即:校本研修、县(市、区)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讲学或开展研究;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并认可的教育教学及相关评比竞赛等活动;
(八)发表专著、发表论文、参加课题研究、教学成果获奖、教学技术发明获奖,为县级以上教师培训授课、开公开课或示范课;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六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人事(师资)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规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按要求遴选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培训学员,落实培训计划,做好所属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师资处)统筹协调市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属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培训以5年为一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180学时。
针对特殊岗位教师培训要求,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其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八条教师培训应当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统筹协调,逐级落实。培训计划必须明确学时标准。教研、科研、电教、装备以及学会等教育机构组织培训,必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分别实施。未经同意,或没有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学时。
第九条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核备案后实施。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
第十条教师有以下情形,可以认定和登记当年度相应培训学时:
(一)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二)教师开展与从教学科或履行职责有关的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按以下标准认定登记学时,但累计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1.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ISSN或CN号,不含增刊、试题集、教参类)发表文章,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认定年度相应县级以上级别培训学时,按发表刊物级别每篇县级3学时、市级4学时、省级5学时、国家级6学时折算;
2. 参与课题研究,按课题级别确定培训级别,按照承担的工作量于结题当年合理确定培训学时。其中,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8学时,其他参与人员不超过10学时;
3. 独立出版专著(具有ISBN号,非试题集类),或者开展技术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等,当年可认定登记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三)教师参加下列活动,可认定和登记相应学时:
1. 参加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授课,按实际所授课时折算相应级别培训学时。年度累计不超过18学时。
2. 在县级以上范围上公开课、示范课,每次认定县级以上级别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3. 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或信息化教学比赛、教育教学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等,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相应级别培训18学时;
以上第2、3两款不重复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四)教师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可按支教时间折算县级培训学时。具体由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学校管理中心规定,但累计不得超过36学时。
(五)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可以认定培训学时的其他活动,并通过考核。
第十一条教师因故不能参加市(县)、区级以上培训班学习的,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核准的请假条。培训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时。
第十二条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和市学校管理中心教师培训职能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区域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承办、谁登记”的原则,依据培训文件、项目课程实施方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以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通过“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管理系统”分级实施。
(一)县(市、区)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学历进修学时,论文发表、获奖等折算学时和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于即时登记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各市(县)、区和市学校管理中心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平台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学校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机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机构(单位)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教师培训学时按年度进行登记。跨年度安排的项目,可按该项目计划总学时分年度登记。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5年规定培训学时的,认定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无锡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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